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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动产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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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17日
阅览:
1474 次

  航空运动产业是重要新兴体育项目产业之一,是以航空运动项目为载体,提供相关系列产品、服务和产业链的经济活动的总称,涵盖目前我国正式开展的运动飞机、热气球、滑翔、飞机跳伞、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模型等六大类共26个运动项目,具有科技含量高,消费时尚性强,带动相关产业作用明显等特点。发展航空运动是体育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开发空域资源和发展低空经济的重要内容,是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释放转型发展潜力、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6至2020年,为抢抓我国航空运动产业发展战略机遇,为普及和推广航空运动项目,加快航空运动产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划。本规划实施时限为“十三五”时期。
  一、发展基础与面临形势
  在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持续推进和航空运动规范发展的背景下,我国航空运动产业迎来快速发展期,产业水平和规模取得较大提升,并日益在体育产业转型发展和经济社会总体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是产业基础日益坚实。我国已具备提供航空运动产品和服务的基本经济条件,建成并命名航空飞行营地100家,航空运动俱乐部200家,航空运动开展地域和消费人群覆盖面不断扩大。二是产业管理不断规范。重点发展省市和地区建立低空飞行监视管理平台31个、移动式低空监视管理系统6部,配置终端设备500多部。截止2015年,我国已有约33%的低空空域改为按管制、监视、报告三类不同属性管理,有效利用低空空域资源、具有中国特色安全顺畅的融合运行模式正在形成。三是产业形态逐渐完备。航空运动产业已初步发展形成以服务业为引领,航空运动器材装备制造与销售、航空运动参与与竞赛表演、航空运动中介与培训等协调发展的业态体系,并呈现出尤其是与科技、旅游、教育、健康、文化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态势。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航空运动产业的发展与其他体育项目产业以及大众航空运动消费需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航空运动产业整体发展层次不高,结构不尽合理;航空运动基础设施和航空运动俱乐部数量少,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不足;大众航空休闲运动意识不强,消费意识激发不够;航空运动管理职能交叉,政策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通用航空业的快速发展、科技和产业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健康中国”战略的稳步实施,我国航空运动消费需求将日益增长,并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的发展趋势,航空运动产业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不断成熟,产业项目发展基础日渐夯实,航空运动产业必将面临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升、竞争力显著增强的重要发展机遇。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满足大众航空运动消费需求为中心,以体育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夯实航空运动产业基础为重点,培育和挖掘市场潜能,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升航空运动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和质量,推动航空运动项目和航空运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扩大消费需求、实现体育产业转型升级、拉动经济增长提供支撑和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安全是航空运动发展的生命线。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深化安全责任意识,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制、监管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完善监管设施,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安全。
  ——坚持改革创新。强化改革对航空运动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大力推动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做好行业规范和安全监管,加强航空运动产业规划、政策、标准引导,破解社会力量参与航空运动产业的体制机制障碍。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各类航空运动市场主体在产业各主要环节创新理念和模式,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激发和更好满足航空运动消费需求。
  ——坚持开放互动。统筹国内国际资源,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作共赢中谋发展。调动社会参与积极性和创造性,整合社会资源,推进军民互动,推动航空运动产业多元化发展。
  ——坚持融合发展。遵循航空运动产业发展规律,统筹航空运动产业与全民健身、通用航空产业协调发展,推进航空运动与科技、通航、旅游、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初步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门类齐全的航空运动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安全规范、管理有效、广泛参与、军民融合的航空运动产业发展格局;航空运动市场发展更加规范,产品供给更加丰富,消费需求不断扩大,产业规模持续快速增长,成为推动体育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整体产业经济规模达到2000亿元;产业环境进一步优化,管理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基本完成,体制机制活力进一步增强,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备,标准体系科学完善,监管机制规范高效;产业基础进一步夯实,建立航空飞行营地2000个、各类航空运动俱乐部1000家,参与航空运动消费人群达到2000万人;产业质量进一步提升,“互联网”+航空运动得到实质性推进,航空运动器材和运动类航空器的研发制造水平和自主化率明显提升,航空运动职业技术培训初具规模,形成一系列具有影响力的航空运动品牌赛事活动。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航空运动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航空运动基础设施网络。加强航空飞行营地建设,充分利用航空飞行营地本场空域资源,协调规划航空飞行营地间低空目视飞行航线,满足航空体育竞赛表演等需求。科学规划航空运动的空间布局,探索航空飞行营地与学校体育场、重要体育产业基地、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融合发展。鼓励航空飞行营地与住宅、文化、娱乐、旅游景区等综合开发,打造航空运动服务综合体。加强航空飞行营地区域协作,协调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与中西部资源禀赋区域的各类航空飞行营地建设。
  加强特色航空运动设施建设。充分挖掘区域独特陆地和空域资源,推进重点航空飞行营地设施建设,积极探索军民航资源融合发展模式。依据有关规划,支持和引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区等根据自身特点,建设特色航空飞行营地等航空运动设施。
  (二)完善航空运动赛事体系
  优化航空运动赛事活动格局。扩大与国际航空运动组织的合作,积极引进各类国际顶级航空运动赛事和活动。举办国际航联世界飞行者大会,建立以航空运动为主的世界航空飞行器集散地,促进产业集聚。大力发展各类航空运动展会。广泛开展群众性航空运动活动,做大做强现有特色航空运动竞赛活动,推出一批具有可持续发展价值的优秀航空运动品牌赛事活动。
  打造航空运动俱乐部赛事品牌。激发航空运动各项目俱乐部活力,完善俱乐部竞赛结构,扩大竞赛规模,增加竞赛种类,逐步形成赛制稳定、等级分明、衔接有序、遍及城乡的俱乐部竞赛格局。与地方休闲旅游资源深度结合,完善极具地方特色的航空运动俱乐部联赛体系。
  建立航空运动职业技能大赛体系。打造以基本驾驶技能、飞行作业、自选项目等内容组成的通用航空职业技能大赛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职业技能大赛,发挥航空技能赛事对职业技术人才的评价功能,推进航空运动赛事体系与航空运动人才评价机制结合。
  (三)培育多元化航空运动市场主体
  支持航空运动企业发展。鼓励有自主品牌、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航空运动制造和服务类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制造类企业通过创新经营管理模式向服务业延伸,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持中小微航空运动企业、经营性航空运动俱乐部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强化特色经营、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鼓励航空运动领域创业创新,营造航空运动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加强航空运动社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航空运动社会组织在营造航空运动氛围、组织航空运动活动、服务航空运动爱好者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航空运动社会组织社会化运作,完善全国航空运动协会组织网络。鼓励航空运动俱乐部建设,支持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非营利性俱乐部实体发展,完善俱乐部法人治理结构,对航空运动项目发展进行微观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航空运动公共职能。
  (四)提升航空运动产业发展水平
  发展重点业态。推动航空运动器材装备制造、竞赛表演、休闲体验、运动培训等重点领域发展,构建以满足和引领大众消费需求为主要目标的产品和服务供给体系。着力提升航空运动器材装备制造业发展水平,支持满足大众消费需求的航空运动器材装备的研制应用。提高国内航空运动竞赛表演水平,加快特技飞行等大众喜闻乐见的航空运动竞赛表演项目落地航空飞行营地进程。加大航空运动休闲体验基地和项目建设力度,丰富大众航空运动参与体验。大力发展航空运动培训市场,推动专业航空运动培训机构与航空飞行营地的融合发展。
  完善产业布局。打造区域航空运动飞行网络重要节点,在条件成熟的城市或地区初步形成“200公里航空运动飞行圈”布局。推进区域航空运动产业协同发展,加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航空运动产业圈发展。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各地自然条件和资源,打造航空运动集聚区和产业带。
  加强示范引领。结合区域航空运动飞行网络重要节点、“200公里航空运动飞行圈”布局和各级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开展航空运动系列示范活动。发挥航空运动竞赛表演与地方旅游资源高度融合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打造一批航空运动旅游示范基地。拓宽航空运动服务贸易领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开展航空运动产业政策创新试点,培育一批以航空运动为特色的服务贸易示范区。
  促进融合发展。促进航空运动与科技、旅游、教育、健康、文化等融合发展。大力发展航空运动旅游,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扩展航空运动旅游项目,鼓励国内旅行社结合航空竞赛表演活动设计开发旅游项目和路线。扩大航空运动应用范围,发挥航空运动在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公共事务领域的作用,完善航空应急救援体系,提升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推动“互联网”+航空运动。鼓励开发以移动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航空运动服务,提升设施预定、运动指导、交流互动、赛事参与、器材装备定制等综合服务水平。积极推动在线航空运动平台企业发展壮大,整合上下游企业资源,形成航空运动产业新生态圈。
  (五)积极引导航空运动消费
  扩大消费群众基础,促进航空运动文化交流。大力开展各类群众性航空运动休闲活动,丰富节假日航空运动赛事展会供给,发挥航空运动赛事、飞行表演、飞行体验等的示范作用,激发群众航空运动消费需求。充分利用现代多媒体传播技术,提高航空运动观赏性、参与性,增强消费粘性,提升航空运动消费水平。引导保险公司根据航空运动项目特点和不同年龄段人群,开发相关场地责任保险、运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方责任险。支持广播电视、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APP等多渠道宣传航空运动,普及航空运动知识。建设航空运动消费服务平台,畅通航空运动产品消费和服务,提升消费体验。
  积极开展青少年航空运动。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进课堂、推广校本课程、组织学生开展课外航空运动活动等多种形式,推进中小学校航空科技体育活动开展,培养青少年对于航模制作飞行等基本航空运动兴趣。鼓励学校与专业体育培训机构合作,加强青少年航空运动培训,培育青少年参与航空运动和养成航空运动消费习惯。
  四、保障措施
  (一)深化体制改革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履行好航空运动活动相关审批职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促进空域有序开放。完善政府在航空运动领域行业准入、安全监管等方面的管理服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研究制定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推进各级航空运动协会改革,发挥其市场服务的主体作用。
  (二)强化政策支持
  切实落实现行国家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规划布局、税费、价格、土地等政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合理安排航空运动产业发展用地,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可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待遇。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航空运动企业上市,加强债券市场对航空运动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拓宽对航空运动企业贷款的抵质押品种类和范围。
  (三)完善安全监管体系
  巩固发展航空体育空管建设成果,融合军民航监管资源,结合网络和移动设备定位技术创新航空体育空管手段,创新“主动监管”方式,探索将空管监视技术纳入器材制造及市场准入标准。加强安全信息警示,及时更新航空飞行营地及赛事活动举办地区的天气情况等信息,建立协调有序的航空体育空管运行机制,完善航空体育综合监管体系及各项工作制度。
  (四)规范行业管理
  完善航空运动产业法律法规体系,研究制定《航空运动竞赛活动管理条例》和各航空运动项目管理办法,规范航空运动经营体系和市场行为。加强航空运动产业统计工作,建立评价和监测机制。推进航空运动产业标准化建设,制定航空运动行业准入规则、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协调推动运动类航空器适航标准和审定程序完善,提高航空运动产业在市场主体、设施建设、服务提供、技能培训、人员资质、活动管理、器材装备等各方面标准化水平。加强航空运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行业自律,逐步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航空运动市场。在发展的同时注重保护生态、防治环境污染,避开重要饮用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
  (五)吸引社会投资
  利用各地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等现有渠道,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航空运动产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航空运动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力量建设运营航空运动设施。推动开展航空运动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示范。
  (六)加强人才培养
  鼓励校企合作,大力培养各类航空运动经营策划、运营管理、技能操作等专业应用型人才。探索航空运动培训业发展模式,结合高等院校学历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教育机构培训,拓展培训空间。完善航空运动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设置和教材编写。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航空运动场所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加快引进高素质航空运动产业人才。加强航空运动人才培育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七)强化组织领导
  紧抓关键发展机遇,将发展航空运动产业纳入政府议事日程议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编制适合本地区的航空运动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创建多部门部级联动协调机制,强化航空运动各项目发展的组织保障机制,及时分析解决航空运动产业发展的情况和问题,落实税收、土地、民航、旅游等相关政策惠及航空运动产业。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明确本地区航空运动产业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准确把握工作重点,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健全规划实施的督查落实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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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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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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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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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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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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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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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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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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