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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健身休闲运动协同发展规划(2016-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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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20日
阅览:
1450 次

    京津冀健身休闲运动协同发展规划(2016-2025年)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项重大国家战略,全民健身工作应积极融入这一战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当前,京津冀三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群众对健身休闲的需求不断增长,北京和张家口将举办2022年冬奥会,三地健身休闲运动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目前,三地健身休闲运动协同发展机制欠缺,资源尚未得到充分挖掘、整合共享不够,有效供给不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休闲需求存在较大差距。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动京津冀健身休闲运动协同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京津冀人民群众的健身休闲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和健康水平为核心,大力发展健身休闲运动,构建完善的京津冀健身休闲运动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身休闲需求,拉动体育消费,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京津冀协同发展进程。

    (二)发展原则

    1.统筹谋划,合理布局

    立足京津冀三地自然地理条件、历史文化积淀、现有基础与发展潜力,因地制宜,系统谋划,统筹推进三地设施空间布局、组织建设和健身休闲活动开展,形成优势互补、互促互进的发展格局。

    2.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的积极性,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

    3.协同创新,融合发展

    创新工作方式,建立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三地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央地之间的协同,推动健身休闲运动与文化、旅游、养老、健康等产业实现融合发展。

    4.先试先行,注重实效

    选择基础较好、积极性较高的地区建设健身休闲场地设施示范工程,支持打造一批影响大、带动力强的健身休闲赛事,发挥其带动引领作用,增强各项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京津冀健身休闲运动协同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区域合作体制机制初步建立;空间布局得以优化,以京津冀重要城市和重点区域为支点,以国家运动休闲区为平台,以运动休闲带、运动休闲走廊为纽带,以运动休闲城市、运动休闲特色小镇、运动休闲乡村为节点的空间布局基本形成;健身休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健身休闲产品与服务更加丰富,群众健身休闲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参与健身休闲活动人数不断增加,到2020年京津冀地区常住人口中经常参加健身休闲活动人数达到3850万,到2025年达到4150万,推动实现全国“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目标;国际知名运动休闲目的地基本建成。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体制机制创新

    建立跨省(市)协调机构,实现规划统筹与协调,重大项目统一布局,完善沟通、会商与合作机制,制定跨区域合作计划,推动重点项目落实。探索设立京津冀健身休闲运动发展基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推动户外运动场地设施建设、三地联合性健身休闲社会组织建立、品牌赛事培育、专业人才培养与使用等重点领域改革创新。主动配合雄安新区建设,开展京津冀健身休闲运动协同发展运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创新先试先行工作。

    (二)完善空间布局

    根据京津冀三地功能定位,结合京津冀地形地貌、气候条件等自然资源,构建“一地”、“五区”、“五带”、“六路”基本空间布局。

    ——国际知名运动休闲目的地(“一地”)。以健身休闲运动为龙头,充分挖掘区域文化内涵,开发新产品,发展新业态,探索新模式,培育新动能,形成区域健身休闲产业聚集区,打造国际知名运动休闲目的地。

    ——国家运动休闲区(“五区”)。以河北雄安新区为中心,在北京南部建设与雄安新区发展定位相适应、引领世界健身休闲运动的国家运动休闲试验区;以崇礼为中心在北京西北建设以开展冰雪和户外休闲运动为主的国家运动休闲区;以兴隆为中心在北京东北建设以开展山地户外健身休闲运动为主的国家运动休闲区;以“涞水-涞源-易县”为中心在北京西南建设以开展山地户外和水上健身休闲运动为主的国家运动休闲区;以通州为中心在北京东部建设与世界一流城市副中心相配套的、以城市社区健身休闲为主的国家运动休闲区。

    ——环京津冀运动休闲带(“五带”)。依托京津冀三地山野、江河湖海、湿地、草原、沙漠、森林等自然资源和已建成的近160个健身休闲运动场地设施,打造草原、山野、湿地水库、滨海港口、冰雪五条运动休闲带。

    ——运动休闲走廊(“六路”)。沿着以北京为中心向六个方向放射的交通运输主干线,采用“交通轴+葡萄串+生态绿地+健身休闲”的发展模式,打造满足群众多元健身需求的运动休闲城市、运动休闲特色小镇、运动休闲乡村,形成六条运动休闲走廊。

    (三)着力培育体育社会组织

    充分发挥体育总会在推动京津冀健身休闲运动协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京津冀三地各级体育总会改革,努力形成“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人群体育协会”的体育健身组织网络,构建小政府、强社团、大社会的新格局。大力引导、培育、扶持京津冀三地体育社团、体育类社会服务机构、体育基金会等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创新体育社会组织管理方式,推动体育社会组织改革。大力发展各级各类户外健身类体育社团,积极培育社区、农村乡镇等基层健身休闲组织,重点扶持冰雪、航空、山地户外、水上等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鼓励支持京津冀三地体育社团跨区域合作和协同发展。加强体育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加大向群众健身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鼓励体育社会组织积极承接公共体育服务。

    (四)加强场地设施建设

    根据京津冀主体功能区要求,结合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规划建设冰雪运动、山地户外运动、水上运动、汽车摩托车运动、航空运动等健身休闲运动场地设施。依托国家运动休闲区、运动休闲带、运动休闲走廊,因地制宜试点建设运动休闲示范区。推动城市建设奥林匹克公园,在现有公园建设体育设施,完善各类球场、冰雪运动场、登山健身步道、城市健走步道、健身房(馆)、全民健身中心以及通过型和度假型露营地等场地设施。建立京津冀三地体育场馆设施共建共享机制,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大中小学校体育场馆设施有效开放,提高已有体育场馆设施的利用率,推进体育场地设施围绕服务于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的需求进行改造升级和资源共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体育场馆+互联网”建设,提升各类体育场馆、体育设施的运营管理水平。

    (五)引导运动项目发展

    完善运动项目区域布局。鼓励京津冀三地积极合作普及推广大众健身休闲运动项目。大力支持冰雪运动项目发展,推广和普及群众冰雪运动,推广冬奥会文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北京冬奥会的浓厚氛围。积极培育水上运动、汽车摩托车、射击、射箭、马术、航空、极限运动等具有消费引领特征的时尚休闲运动项目。进一步扩大健身跑、健步走、骑行、登山、徒步、游泳、球类、广场舞等运动项目的群众参与规模,完善活动开展条件。挖掘、扶持、推广京津冀具有地域人文特色的武术、太极拳、健身气功等民族民俗民间传统和乡村农味农趣传统运动项目,形成常态化的活动机制。开发适合儿童青少年、老年人、妇女、职业人群、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特点的健身休闲项目。

    (六)打造精品赛(节)事

    打造国际精品赛事,加强与国际体育组织的合作交流,积极引进国际健身休闲赛事,创新拓展京津冀户外健身国际品牌赛(节)事,进一步提升已有国际赛事的知名度和品牌形象。巩固培育区域性品牌赛(节)事,大力开发水上、户外和极限运动等项目的区域性品牌体育赛事。大力发展冰雪运动赛事,建立以“大众冰雪季”为主线,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冰雪运动活动为支撑的群众冰雪运动赛事活动体系。打造一批群众参与度高、国内外影响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京津冀冰雪运动品牌赛事。广泛开展适合不同人群、不同行业特点及京津冀地域特点的群众身边的健身休闲赛事。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商业机构举办三地健身休闲赛事,采取政府购买、奖励等办法支持群众性健身休闲赛事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京津冀三地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根据本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协调解决京津冀健身休闲运动协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京津冀三地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有专门机构负责该项工作,确保本规划顺利实施。

    (二)强化政策支持

    切实落实现行国家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规划布局、税费、价格、土地等政策。进一步完善土地政策,保障健身休闲运动发展用地空间,并纳入京津冀三地各级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对使用荒地、荒山、荒滩以及废弃矿山等土地建设健身休闲运动场地设施的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进一步落实优惠政策,健身休闲运动场地的房产、土地符合体育场馆减免税条件的,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确保健身休闲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进一步简化重大工程项目审批程序,保障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和融资安排。切实破除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推动修订完善地方全民健身立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三)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整合京津冀三地高校资源,协同培养健身休闲运动赛事策划、市场运作、经营开发、体育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利用京津冀优质教育、科技资源,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共建“京津冀健身休闲人才合作培养基地”,实现资源共享。打破地域分割、分类管理的传统模式,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健身休闲人才市场体系。推动健身休闲人才培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完善投入体系

    完善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的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构建以社会资金为主体,财政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体系。优化政府投资方向,改进投资使用方式,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京津冀健身休闲场地设施建设、赛事运营、教育培训、器材装备等领域的研发和产业发展。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增强京津冀三地健身休闲产品供给能力。

    (五)加强监督评价

    京津冀三地体育、发改、旅游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规划期间本地区落实京津冀健身休闲运动协同发展规划的目标、项目、要求和措施,研究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并认真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绩效评价。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与监督检查,加强京津冀三地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定期开展专项评估,对重点目标、重点示范区建设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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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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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机构名称
确认
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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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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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确认
托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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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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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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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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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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