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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书生丨架构文化体系的十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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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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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年来的理论和实践中,高书生先生对文化产业认识深刻,原创性地提出“文化体系论”,以“文化是什么”入题,从文化的存在形态、文化的类别、文化生产及再生产、文化生产社会化、文化数字化、文化大数据、文化生产线、文化新体验、现代化文化生产体系等十个方面,高屋建瓴地架构文化问题研究的理论框架,具有很强的学术性。值得细细品读和领会。




 架构文化体系的十个问题

文/ 高书生

(中央宣传部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办公室巡视员、副主任)



这些年在推动文化改革发展实践中,产生了一种对文化“追根溯源”的学术意愿,尝试对文化进行“抽丝剥茧”式的基础性探讨,探索建构一种对文化进行综合性分析的研究范式。经过认真思考,文化体系的概念越来越清晰,同工业体系、农业体系、金融体系、军工体系一样,文化也是一个体系,运用体系化思维探寻文化繁荣发展之路,研究视野会更加开阔。

一、文化是什么

文化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无人不知晓、无人离得开,每个人都会对文化是什么做出自己的判断,或宽或窄,或深或浅,或粗或细。根据这几年的思索,我认为,所谓文化,是指在一定生存环境下所产生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之总和。

下定义、划边界,向来都是为研究服务的。我对文化做出这样的界定,强调了三个关键词:生存环境、思维方式、生活方式。

1、思维方式。人类不同于动物的根本标志,就在于是不是有思维。人工智能,说穿了就是想让机器也像人类一样具有思维能力,让机器读懂人,让机器跟人类一样独立思考。

之所以强调文化是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之总和,是为了纠正以往只重视生活方式而忽视思维方式的偏差。与生活方式形象、具象、具体不同,思维方式很抽象,不容易像文学艺术作品描绘生活方式那样易于表达、呈现,只能从科普、科幻作品中体味。但是,只讲生活方式不讲思维方式,文化就是跛脚的。

中西方文化的差异,不仅仅表现在生活方式上,更重要的抑或最本质的差异,恰恰体现在思维方式上。中华民族先贤所特有的整体观,是先见森林后见树木,西方人的思维方式恰好相反。我们在这里不是评判中西方文化在思维方式上的优劣,只是想说明一点:舍弃思维方式,对文化的认识就是不完整的。

2、生存环境。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与生存环境息息相关。离开生存环境,谈文化就失去时空观。

人类历史已经走过农耕时代、工业时代,目前正处于信息时代。每个时代的生存环境不同,与之相对应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也明显不同。现在看来,中华文化的传统部分诞生于农耕时代,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都是跟农耕时代相匹配的。农耕时代,中华民族先人们的生存特征是靠天吃饭,所以,先哲们洞察天和地以及天地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了阴阳五行等学说,创造了历法、二十四节气等。即使现在已进入信息时代,先哲们留存下来的思想并未过时,甚至闪烁着智慧光芒。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们国家进入工业时代晚了百余年。我们不仅错过了工业发展的历史机遇,致使国力羸弱,不得不蒙受被蹂躏的百年耻辱,同时丧失了农耕文明对接工业文明的契机,以至于滋生文化不自信土壤,怀疑甚至全盘否定中华文化,并将国家羸弱的根源归咎于文化,其中不乏民国时期的贤达。

新中国成立70年,我们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工业体系,用非常短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路程。我们已经走进信息时代,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面,从全面跟跑转向局部领跑,在一些领域走在了世界前列。信息时代的生存环境,既不同于工业时代,也不同于农耕时代。中华文化要实现现代化,无论思维方式还是生活方式,既要对接又要超越。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指出的那样——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激活其生命力,让中华文明同各国人民创造的多彩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精神指引。

3、生活方式。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生活方式。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是与农耕时代生存环境相适应的生活方式。工业时代,机器大生产造就高度集中式的生活方式:居住集中——社区,购物集中——商场、超市,文化活动集中——影院、剧场,餐饮集中——酒楼、餐馆。与工业时代不同,信息时代人们的生活方式从集中式走向分散化:联络方式便捷化,工作场所分散化,社交活动网络化,文化体验个性化。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现象,一提起弘扬和传承中华文化,就让学生穿汉服、行汉礼,搞复古,其本质就是割裂生存环境和生活方式,逼迫生活在信息时代的孩子们,去适应农耕时代的生活方式,是典型的舍本求末,实施效果必定打折扣。


二、文化的存在形态

文化的存在形态有两类:一类是文化遗产,另一类是文化产品和服务。文化遗产是过往文化的积淀,文化产品和服务满足当下精神文化需求;收藏、保护、研究文化遗产,被称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创作、生产、传播和展示文化产品和服务,被称之为经营性文化产业。

关于文化产品和服务,我们将在文化生产部分加以分析,在此先分析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两种:

1、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两类。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6大类,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以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等9大类。

根据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截至2016年10月31日,普查全国可移动文物共计108154907件/套。其中,按照普查统一标准登录文物完整信息的为26610907件/套(实际数量64073178件),全国各级综合档案馆馆藏纸质历史档案181544000卷/件。从可移动文物类别看,主要包括玉石器、陶器、瓷器、铁器、石器、石刻、漆器、甲骨、标本、化石、雕像、造像、钱币、书法、绘画、碑帖拓本、古籍图书、档案文书等。

据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统计,全国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7万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其中,古遗址类19.3万处,古墓葬类13.9万处,古建筑类26.4万处,石窟寺及石刻类2.4万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类14.1万处。

2、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具体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梅花篆字)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我国已有40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位居世界第一;全国有87万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其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372项、保护单位3154家,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近10万项。从1979年开始,我国开展了对民族民间文艺现象的调查,已收集资料约50亿字,出版《十大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318卷,约4.7亿字。


三、文化的类别

目前对文化类别讲得最清楚的,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莫属。198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发布一版《文化统计框架》(Framework for CulturalStatistics,简称 FCS)。200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根据全球文化发展状况,特别是全球文化领域出现的新动向和新概念,包括与新技术(如数字和网络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演进中的文化实践和政策相关的概念,发布了新版《文化统计框架》,对文化类别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提炼与概括,为全面考察和描述文化活动提供了标准化版本。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9年版《文化统计框架》把文化领域划分为六大类别、相关领域包括两个类别,同时提出四个横向领域(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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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解释,文化领域代表一系列具有文化性的生产制造、活动和实践,可以归为文化和自然遗产(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表演和节庆(Performanceand Celebration)、视觉艺术和手工艺(Visual Arts and Crafts)、书籍和报刊(Books and Press)、视听(音像)和交互媒体(Audio-visual and Interactive Media)、设计和创意服务(Design and Creative Services)等六大类,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它们代表着最为核心的文化领域。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于所有文化领域之中,比如手工艺或表演艺术中都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印记,所以把它归为横向领域。

在《文化统计框架》中,横向领域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外,还包括教育和培训(Education and Training)、存档和保护(Archiving and Preserving)、装备和辅助材料(Equipment and Supporting Materials)。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存档和保护活动也存在于每一个文化领域,比如档案馆中保存的是诸如手稿、照片、书籍、电影和电台录音之类的原始文件,博物馆里收藏着历史文物。之所以把教育(和培训)也列为横向领域,理由是“教育是一种文化世代相传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文化得以传播开来,并激发一种敢于挑战现有文化形式的创造性。装备和辅助材料涵盖了“文化产品和活动所需的工具”,比如印刷、软件、计算机等。

与1986年版《文化统计框架》相比,特别是与部分国家文化统计相比,2009年版《文化统计框架》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更加突出文化领域的核心活动。与1986年版相比,2009年版对文化活动的描述呈现立体化、网络状。首先在纵向面上把文化领域区分为关键领域(六大类别)和扩展(相关)领域,增强了观察文化活动的纵深感;其次提出了横向领域的概念,把文化及相关领域都涉及的教育和培训、档案和保护以及装备和辅助材料纳入视野。尤其是把装备和辅助材料列入横向领域,避免了把具有文化性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与为之生产服务的条件(如印刷、软件和计算机)混为一谈。

2、对文化活动的描述更加完整。1986年版区分文化的类别,是按照艺术的类型(表演艺术、视觉艺术等)、文化的表现形态(图书、报刊、音频、视听等)以及文化的载体(文化遗产、文献等)而展开的,所呈现的更多是一种文化层级结构。2009年版旨在超越简单的分门别类,更加强调在同一类别中文化活动的循环,弄清楚文化从创作、生产到传播、消费等各个阶段是如何展开的。比如,把博物馆归入文化和自然遗产类别、把图书馆归入书籍和报刊类别等。

3、充分体现文化活动的现代形态。2009年版对文化活动现代形态的描述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专设了“设计和创意服务”类别,特指对物体、建筑和景观进行创意、艺术和审美设计所产生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二是重视新技术条件下的文化新业态,不仅对文化传统业态的现代发展进行了描述,比如虚拟图书馆和博物馆(以CD或网站形式呈现)、在线报纸和电子书(电子或虚拟的出版形式)、网络广播电视(互联网直播、在线播放)等,而且提出了交互媒体的概念,涵盖了电子游戏和一些主要通过网络或计算机实现的新型文化表现形式(详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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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化生产及再生产

文化无论以什么样的形态存在,它一经形成就会凭借其极强的渗透力、借助多种方式进行传承和延续,从而影响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以至于生存方式。文化传承这种周而复始的延续过程也可比作一种再生产,即文化再生产。

与物质再生产各环节有所不同,文化再生产可分为创作、生产、传播和消费四个环节:

1、创作。文化作为一种观念形态,是人类在适应自然、改造社会以及丰富主观世界过程中所有智力创造的成果,即精神财富的总和。因此,文化创作既包括文学艺术创作,也包括科学研究上的学术创作。在艺术门类中,除语言艺术外,还包括表演艺术、视听艺术、视觉艺术、造型艺术和综合艺术等。这当中,美术、摄影等视觉艺术和雕塑、建筑等造型艺术,创作和生产往往不能截然分开。

2、生产。作品是创作的成果,而要把各类作品转化为产品,必须经过生产环节。一方面,文学作品和学术作品一般要借助于报纸、期刊、图书等印刷品以及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数字化和网络化平台转化为文化产品;另一方面,作品经过改编、表演等再创作,借助于舞台、广播电视、电影等载体转化为新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从本质上讲,文化生产是内容生产,是一种特殊生产形态,所创造的精神文化产品是用于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其社会效益应始终放在第一位。

3、传播。文化产品只有经过市场交换或流通才能成为商品,文化再生产离不开市场交换。但是,文化产品不同于物质产品。文化产品经过市场交换而成为特殊商品,其外壳是文化载体,具有物的形式,内核则是精神文化;其外在形式是市场交换,而在实质上是文化的传播。基于此,把传播而不是交换作为文化再生产的环节,更能体现文化再生产的内涵及其特殊性。

4、消费。文化消费包括基本和非基本文化消费两个层次。基本文化消费即公共文化消费,属于基本文化权益,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是其基本属性,政府是责任主体。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是多层次的,在基本文化消费以外还存在差异化、多样性的文化消费,文化产业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文化消费需求的重要途径。

文化再生产的四个环节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创作的成果是作品,作品经过生产环节转化为产品,通过传播成为一种特殊商品,最终进入文化消费。文化消费不仅能够影响到人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从而对社会实践产生影响,而且能够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灵感,同社会实践的源头活水一起,成为创作的丰富资源,使创作者创作出更多原创性作品,从而使文化再生产周而复始、延绵不断。

五、文化生产社会化

由于创作具有个体化、分散化和周期长等特性,特别是艺术生产一般以艺术家个人创作为核心,很容易使人产生一种误解,即文化生产及再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相去甚远。创作个性化与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是文化再生产的主要矛盾,贯穿于文化和经济融合整个过程。

1、创作具备社会化特征。创作是人们对社会生活的个体认知和感悟,由于所处时代不同以及对社会生活的认知不同,作品之间的差异性十分明显。这恰恰为丰富文化产品的种类和样式奠定了基础。创作个性化体现在艺术各门类上,就形成了艺术家们特有的艺术风格,引导艺术生产不断提高艺术品位和质量。

创作特别是文学创作虽然属于个体行为,却具备一定的社会化特征:创作的来源是社会实践和社会生活,创作的群体具有社会广泛性,创作的成果具有社会性。艺术生产尊重艺术家的个人创作,但艺术产品(如舞台剧、影视剧)属于集体创作、集体劳动的成果,因而具备集中化、社会化生产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纯个体创作,往往也需要借助社会化的生产和传播手段来实现其作为商品的价值。再加上传播手段现代化在促进文化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培育形成了巨大的文化需求,过去那种手工业或作坊式的文化生产方式,显然已经同集中式、大规模的文化消费需求越来越不相适应,日益成为提升文化传播力、提高文化竞争力的“桎梏”。虽然有鉴于一些艺术形式的特殊性和消费者个性化需求,仍然有必要保持一定的个体生产方式,但总体来说,文化生产的集中化、社会化是文化生产力发展的必由之路。

2、生产社会化和创作个性化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从对立的方面看,有的文化创作中一些极具个性化的东西,可能难以同社会化生产兼容;文化产品生产社会化,有可能削弱创作的个性化,甚至可能使生产出的产品与原创作品有较大差异。

从统一的方面看,生产社会化建立在创作个性化的基础之上,个性化的创作成果只有通过集中化、规模化的文化生产,才能在更大范围内进行传播和消费,使“以文化人”功能最大化。舞台艺术是一种即时性的现场表演,因而对演员的艺术素养和演技要求很高。但是,由于剧场容量有限,演员的艺术功底再深,其影响力也是有限的。与舞台艺术相比,影视剧这种艺术类型具有标准化、可复制等社会化生产特征,其传播力和影响力远远超出舞台剧。从这个意义上讲,比照电影院线模式,积极发展文艺演出院线,就能够推动舞台艺术的社会化生产,使创作个性化和生产社会化实现统一。

3、融入国民经济体系。文化作为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相对应的范畴,它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国民经济体系是文化生产及再生产的重要支撑,而文化的繁荣发展也会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促进作用。

一部作品要变成文化产品,固然需要编辑或编导的“精雕细刻”,同时也需要相应的设备辅助完成,印刷复制需要设备,广播影视节目制作也需要设备,即使舞台艺术表演也需要乐器、舞台机械、灯光照明和音响设备。这是国民经济体系支撑文化产业发展的具体体现。

文化载体的多元化和多样性,在丰富文化生产及再生产外延的同时,也赋予文化生产的“生产性服务业”特征,把多业态的文化产业与制造业、旅游业、建筑装饰业、信息业、包装业等相关产业紧紧地联结在一起,使文化生产及再生产融入国民经济“大循环”。特别是通过创意设计把文化元素或符号融入国民经济各行业,必将提升物质产品和现代服务业的附加值和品牌价值。


六、文化数字化

每一次科技进步,都会带来文化业态的更新换代。文化生产及再生产要跟上科技变革的步伐,当下就必须搭上数字化这趟快车。文化数字化正在改变文化生产方式——创作、生产、传播和消费都会发生很大变化甚至是根本性变化。

1、文化瑰宝“动起来”近年来,公共文化机构的免费开放,使越来越多的观众特别是青少年,与祖国的文化瑰宝近距离接触,与创造璀璨文化的祖先及贤人进行心灵对话,感悟中华民族薪火相传之根、之脉、之魂。与此同时也伴生两个问题:一是公共文化机构藏品众多,展陈的只占其藏品的很小比例,存在“看不全”问题;二是公共文化机构的展品年代久远,内涵丰富、深刻,专业性强,存在“看不懂”问题。传承和传播中华文化,急需激活沉睡于仓库的藏品,让不说话的文化瑰宝“动”起来。

文化瑰宝怎样才能“动起来”?大家不约而同地想到了一个手段,那就是数字化。《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文化建设九大工程,其中一项就是文化数字化建设,包括在文化资源、文化生产、文化传播和文化消费各环节实现全面数字化,基础是文化资源数字化,包括对红色历史文化资源、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电台音频资料、新闻纪录片、老唱片、文化遗产等进行数字化修复和转化。

文化瑰宝“动起来”有何价值?大家对《清明上河图》并不陌生,这幅传世之作已被数字化,并做成了两种文化产品:一种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展出,是“动”起来的,一幅动感长卷,令参观者叹为观止;另一种是故宫制作的,叫作触摸式的,是会“说话”的,即经过高清晰扫描,由名家撰写对白、名演员配音,触摸这幅画的任何一个场景都会发出声音,再现当时的繁华景象。

文化数字化是提高中华文明展示水平的重要途径,它不仅有利于丰富文化的表现力、增强文化的感染力,更有利于提升文化的传播力。无论是可移动文物(如书法、绘画、陶瓷),还是不可移动文物(如古建筑),经过数字化加工整理,辅之于专家的权威解读,通过多终端的广泛传播,它们就会走出博物馆,走进互联网、电视机、电子书包、手机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到那时,中华文明成果随处可见,谁想不看都难。

特别重要的是,文化数字化对于传承中华文明,意义非凡。因为对于“80后”、“90后”等年轻一代而言,更习惯于从网络获取知识,各种移动终端更是年轻人的时尚标签。只有把中华文明成果转化为各种数字化产品,才更容易被年轻一代所接纳,悠久璀璨的中华优秀文化才会被代代相传。

2、文化生产全链条数字化。数字化带给人们全新的消费体验,同时“倒逼”文化生产全链条数字化。

运用二维码技术开发的文字、音频和视频相关联编码技术,可以使纸质图书“会说话”、“出影像”,带给人们阅读新体验,“倒逼”出版业数字化;数字电影特别是3D、4K技术应用,形成了强大的“视觉冲击波”,“倒逼”电影业数字化;无镜立体显示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戴眼镜就能通过电视机、计算机和智能手机观赏立体化的影像节目,产生梦幻般的视觉新体验,“倒逼”艺术创作生产数字化;“电子书包”超越了传统的课本模式,海量的与教材相衔接的音视频内容,使课堂教学更加生动有趣、具象化,学生们在学习之余可以同家长一起通过“电子书包”借阅数字图书馆的图书、浏览数字博物馆的藏品、欣赏高清晰的纪录片,不仅为文化消费开辟了新途径,也为中华文明展示提供了新平台,“倒逼”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

3、文化生产方式变革。先说创作。创作灵感的扑捉方式变了,过去画家肉眼看不到的纹理,经过数字化扫描清晰可见;文化的表现方式变了,创作者的表现手法也随之变化。过去拍摄影片因人物不在一条直线上,为突出某个人物就必须把另一个角色虚化。二维转三维,被虚化的角色就显得很不协调,色彩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艺术表现方式改变后,编剧、导演、摄像等也要重新适应。在创作环节还有一个很大变化,即创作素材丰富了。比如,如果把古建筑的影像数据采集、加工,变为文化素材,创作者就很容易在原有的基础上实现创新。

创作的成果是作品,个别作品可以直接进入消费环节,比如美术作品,但大多数作品要经过生产环节才形成文化产品和服务。文化生产的数字化,与文化创作的个性化,更容易对接,文化生产的张力更强大。文化生产的要素改变了,包括原材料、设备、工艺等都会发生改变。一些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影响力上不去,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技术和艺术的脱节,没有文化的根。文化数字化时代,影视剧拍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抠像,景和物可以分离,甚至演对手戏的演员可以不同时在场。文化生产的数字化,在舞台剧生产上也能表现出来,不只是表现在演艺设备(包括舞台机械、灯光和音响)方面,甚至有一天影视剧的一些元素在舞台剧上呈现出来。

文化资源的数字化,可以用崭新的表现手法展示中华文明成果;文化生产的数字化,可以改造提升传统文化产业,催生文化新业态,推动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文化传播的数字化,可以尽快形成覆盖广泛、传输便捷、互联互通的现代传播体系;文化消费的数字化,可以使文化消费更加便利、有效需求规模迅速扩大。

文化数字化建设为我国文化产业赶超发达国家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可为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壁垒开辟新途径。

七、文化大数据

我国是文明古国,中华文明传承延续五千年以上,文化遗产积淀丰厚。伴随着文化遗产数字化进程加快,从文化遗产中“萃取”的数据越攒越多,建设文化大数据体系的条件已经成熟。

1、两类文化大数据。不同于其它大数据,文化大数据分两类,一类为需求侧文化大数据,另一类为供给侧文化大数据。

所谓需求侧文化大数据,是指在文化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比如,读书看报所产生的阅读数据,可为读者的阅读行为画像;看电视听广播所产生的视听数据,可为观众(听众)的收视行为画像。

所谓供给侧文化大数据,就是从文化遗产中“萃取”的数据。从文化遗产到文化大数据要经过许多环节,比如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关联、数据解构、数据重构等。

现在所谈论的文化大数据,一般都是指需求侧的。随着文化消费日趋个性化、分散化、便捷化,需求侧文化大数据越来越被重视、随处可见,更容易被人发现,但供给侧文化大数据并不常见,能跟文化大数据相提并论的,只有能源大数据。此外,需求侧的大数据时效性都很强,过时即被废弃;但供给侧的大数据不会过时,而是像“滚雪球”一样,越积越多。

2、文化“金矿”和“金山”。从文化遗产中“萃取”数据,犹如挖“金矿”——文化“金矿”,相伴而生的是矗立起三座“金山”。

第一座“金山”是中国文化遗产标本库。进入新世纪,国家对文化遗产进行过大规模普查。从2002年开始,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对全国公共博物馆做了一次文物普查,除故宫博物院和国家博物馆,仅国家一级文物就有4.8万件,登录文物高清照片387万张。2012年至2016年,国务院组织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对国有可移动文物藏品进行全面登记,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可移动文物名录和藏品信息资源库,共采集27项收藏单位信息和15项文物基础信息,登录文物照片5000万张,数据总量超过140TB。把国家历次文化遗产普查所获取的藏品或遗址信息实现全国联网,自然就形成中国文化遗产标本库。

第二座“金山”是中华民族文化基因库。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有自己独特的精神追求和文化基因,这是中华民族为人类文明贡献的精神财富,也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精神滋养。把中华民族的文化元素、文化符号和精神标识标注出来,按照一定的规则排列起来,就形成了中华民族文化基因库,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提供基本标引。

3、中华文化素材库。以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为原料,集成运用各种新技术,萃取中华文化要素,分门别类标签化,就可以形成“中华文化素材库”,这是第三座“金山”。

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素材库,“中华文化素材库”忠实于本体,具有本源性、真实性:对应于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原模原样”;对应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原汁原味”;从影像中萃取,必须是“真人真事”;从艺术品萃取,必须是“真品真迹”。依托这座文化“金山”,将中华文化元素和标识融入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以及城乡规划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文化生产及再生产必将跨入新时代:

——在文化创作上,数字化文化遗产的集成、集聚及展示和交易极大地丰富了创作素材,有利于激发创作灵感、缩短创作周期、避免凭空“杜撰”;

——在文化生产上,数字化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生产要素,既盘活了存量资源、缩短了生产周期、提高了生产效率,又避免了技术和艺术的脱节,为文化产品和服务植入文化的“根”;

——在文化传播上,中华文明成果以数字化形态呈现,顺应了文化传播多渠道、多载体趋势,提升了中华文明的展示水平;

——在文化消费上,数字化文化产品和服务,“无缝对接”任何文化消费终端,使文化消费更加便捷,随时随地、即时可得。

八、文化生产线

文化和科技融合为文化建设带来了众多机遇,出现了文化新业态和文化新体验,也催生了产业新门类。新技术条件下,文化生产新体系在孕育、成长,但旧体系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新旧体系叠加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急需要化解和破除。

1、文化新业态。文化新业态是文化和科技融合而产生的文化表达新方式或文化表现新形式。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新技术条件下,文化的传统业态,比如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电影,都披上了新业态的盛装,与图书相对应的是电子书,与报刊相对应的是电子报刊,与广播电视相对应的是互联网在线直播,与影视相对应的是视频网站等等。即使古老的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业态,也出现了数字博物馆、数字图书馆等新业态。

近年来,以文化体验为主要特征的文化新业态不断涌现,创造出越来越多的文化服务虚拟场所或场景。比如,采用增强现实技术(AR)、虚拟现实技术(VR)等,博物馆让文物动起来创新了展陈方式,出版社让图书立体化增添了阅读乐趣。

与文化新业态相对应,文化新产品特别是与互联网相关的文化新产品层出不穷,比如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影视、网络综艺、电子书等数字化文化产品。与这些文化新产品相伴而生的是文化消费新方式,如数字阅读、移动阅读、文化体验等,以及文化传播新渠道,如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书报刊数字化发行等。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数字创意、数字内容等新兴文化产业因此产生。

2、文化生产闭环系统。我国文化遗产收藏于各类文化机构,把分散的数字化文化遗产汇聚在一处,既不可能也没必要,合理选择的是物理分散、逻辑集中、闭环运行。

各类文化机构采集的藏品数据,经过清理、梳理和标注存入本根服务器,形成其数据中心。分散的上万家文化机构的数据中心,构成文化生产闭环系统的前端。前端的藏品数据信息经过有线电视网络汇集于云端,与有线电视网络相链接的终端,通过云端访问前端。前端、云端和终端,借助广电网络实现互联互通,构成安全可信的文化生产闭环系统。

在这样一个闭环系统,云端是前端和终端的枢纽。终端上可检索藏品数据信息,发现可开发数据,获得前端授权即可解构,形成素材,用于文化创作生产,实现数据重构。文化数据的解构和重构信息,同样汇集于云端、呈现于终端。

为什么要物理分散?因为作为前端的各类文化机构,对文化数据的安全问题看得很重,特别是文博系统,如果数据安全没保障,数字化文化生产系统就很难构建起来。此外,文化大数据的存储量越来越大,集中起来管理的难度也是相当大。现代信息传输技术已经很容易把前端数据传至云端,终端很容易通过云端访问前端,所以,物理分散并不影响系统的构建和运行。

所谓逻辑集中,就是指文化数据一定要标准化。对前端藏品数据实行结构化存储,是决定文化生产系统运行质量的关键一环。每一个文化元素、符号和标识,都要按照国际标准进行标注。

为什么要闭环运行呢?说到底是为了数据的安全。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与生物基因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保护文化基因同保护生命一样重要。版权保护是文化生产闭环系统的另一个目的,由于有线电视网络封闭运行,为确保文化数据安全以及版权保护提供了技术保障。

3、文化生产线。文化生产线是数字化文化生产闭环系统的细胞,是文化数据、文化科技、文化生产者等生产要素的配置主体。文化生产线越多,文化机构转型升级的成效越显著,文化生产力水平越高。博物馆、纪念馆、出版社、影视公司等传统文化机构,从采集藏品数据入手,发挥内容创作生产优势,加入文化数据的标注及解构和重构行列,是文化生产线的生力军。

体验性文化产品由文化生产线创作生产,守正是每条文化生产线的首要法则——数据要保真、创作要严谨、互动要有序、内容要把关。人民信赖是每条生产线生存发展的根基。

关联是文化生产线的第二个特点,包括业态之间有关联,内容之间实现关联,这是文化数据采用国际文献标识符关联标准的根本因素。文化生产线的第三特点是互动,包括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互动,就是说在文化生产闭环系统中,消费者也可以变为生产者,生产者也会反过来成为消费者。端对端也可以实现互动,不管是移动端、PC端,还是电视端都是可以去互动。

九、文化新体验

文化重在体验。新技术条件下,文化体验过程也就是文化消费过程。

1、文化体验内容。文化体验内容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具体包括源自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熔铸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博大精深、灿烂辉煌,必须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

革命文化是中华民族精神在革命年代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国共产党人培育创造并具有独特价值的文化形态,体现为红船精神、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沂蒙精神、西柏坡精神等。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伟大实践中,中华民族又创造了“两弹一星”精神、女排精神、航天精神、北京奥运精神、抗震救灾精神等,激励着一代代中华儿女勇往直前。

文化体验不仅要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而且要让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动起来,坚守中华文化立场,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

2、线上线下一体化。游乐园、景区,游客比较多,就可以建设空间在4000平米左右的文化体验园;公共文化机构、学校幼儿园、社区、商场,是人们学习鉴赏的重要场所,就可以建设空间在600平米左右的文化体验馆;至于每个家庭20平米左右客厅,就可以形成文化体验厅。

体验园、体验馆、体验厅是规模不同的文化体验场所,以有线电视网络为纽带,将家庭、公共文化机构、学校幼儿园、社区、商场、景区链接在一起,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

十、现代化文化生产体系

从供给侧入手,不仅挖出了文化“金矿”,而且重构了文化生产和消费系统,从而催生了现代化文化生产体系:

1、打通了事业和产业。由于文化遗产大多数集中在公共文化机构,属于公益性文化事业,需要建立有效的体制和机制,大规模推动文化遗产数字化,唤醒沉睡于仓库里的文化遗产,把文化遗产通过数字化转化为文化素材,成为文化企业的生产要素。这样做,实际上打通了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使二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文化事业为文化产业提供原料、素材,文化产业的发展又反哺文化事业。

2、畅通了生产和消费。在现代化文化生产体系,消费者可以成为专业性生产者,生产者也会转化为先导性消费者,这种角色转换越来越明显、越来越便捷,生产和消费畅通起来。

3、融通了文化和科技。文化数据的采集与清理、解构与重构离不开科技的支撑,科技的发明与迭代诞生于文化创作生产之中。

4、贯通了业态和门类。文化门类、文化业态很多,在目前文化行政分业的情况下,彼此却处于分割状态。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条件下,将业态和业态之间、门类和门类之间贯通的途径就是“关联”,而“关联”的平台就在“云端”。在现代化文化生产体系所创作生产的文化产品,都是体验性的,文化体验的样式丰富多彩,跨界将是常态,无界同样可期待。

在现代化文化生产体系,将诞生成百上千条生产线,吸引成千上万家企业,聚合上千万生产者和上亿消费者,诞生万亿级规模的新产业。(文创前沿-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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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文化产业新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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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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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机构名称
确认
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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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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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确认
托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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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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