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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给社会生产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现今随着科技以及网络资讯的发展,传统的以实物为载体的商品生产模式失去了早期的辉煌,越来越多的被高附加值的知识产品所取代,产品的形态也越来越体现无形的一面。由于同样凝结着劳动者的无差别劳动,所以产品虽以无形的形式表现,但并不表示产品是无价值的,但问题是无形的产品在参与市场交易的过程中,相对于有形商品更难被现有法律制度所保障。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无形资产主要是以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权利客体形式而存在的,文化类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也主要体现在该产品所拥有的在知识产权法律中规范的权利。就我国来讲,知识产权保护是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在内的权利约束。以著作权为例,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作品作为一种文字、艺术和自认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其本身主要是以精神内容而存在,其价值隐含在作品之内。法律保护创作者的著作权,规定了创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拥有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十多项权利。但文化产业的无形资产不仅是知识产权,还包括未被发表、注册的智慧资本,它们通过保密协议等其他契约手段转换为可被识别管理和法律保护的资产(如下图1)。
图1 文化产业无形资产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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