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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新中国75年文化建设各方面突破性进展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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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09日
阅览:
360 次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75周年华诞,国家日益繁荣富强,从改革开放的春风拂面,到新时代的蓬勃发展,中国以惊人的速度和稳健的步伐,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近日,国家统计局重磅发布《新中国75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人民文化生活日益丰富 文化强国建设加力提速》全面总结文化建设在各个方面所取得的突破性进展,为文化强国建设提供了有力参考。


文明兴则民族兴,文化强则国家强。新中国成立75年来,我国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文化建设各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文化建设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文化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全国各族人民文化自信明显增强、精神面貌更加奋发昂扬,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了强大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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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建设投入资金持续增加

新中国成立初期,文化设施和文化服务极度匮乏。1953—1957年累计,我国文化事业费总投入仅为5.0亿元,1978年为4.4亿元。改革开放后,文化建设投入日益增加。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文化和旅游事业费[1]从2012年的480.1亿元增长到2023年的1280.4亿元,年均增长9.3%[2];全国人均文化和旅游事业费从35.5元增长到90.8元,年均增长8.9%。2022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3913.3亿元[3],比2012年增长72.5%;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3740.0亿元,比2012年增长80.3%。


(二)广播影视传媒融合创新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广播电台是主要的信息传播工具,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正式开播标志着我国广播事业的开端。1949年末我国广播电台仅有49家,1978年末发展到93家。1958年北京电视台(即现在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成立并开始试验播出,是我国电视事业的起点,到1978年末我国电视台发展到32家。2023年末全国共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等播出机构2521家[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约4.1万家,全国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及备案机构2989家。逐步建成功能齐全、技术先进、覆盖城乡、具有较强传播力影响力的现代广播电视和网络传媒融合发展体系,广播影视制播能力显著增强,覆盖范围不断扩展。1978年全国广播电台播出时间约7.7万小时,电视台播出时间约1600小时。2023年全国广播节目播出时间1616.0万小时,电视节目播出时间2001.6万小时。2023年末全国广播节目综合人口覆盖率99.71%,电视节目综合人口覆盖率99.79%,分别比1982年末提高35.61个、42.49个百分点。


(三)新闻出版发行事业繁荣活跃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社会主义新闻出版体制,《人民日报》等中央级报刊以及各类地方报刊陆续创刊,形成了全国性报刊网络。1950年图书出版品种1.2万种、总印数2.7亿册(张);期刊出版品种295种、总印数0.4亿册;报纸出版品种382种、总印数8.0亿份。改革开放后,新闻出版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形成种类齐全、分工明确、业务多元的出版结构,出版能力不断加强。2022年图书出版品种达到50.2万种、总印数114.0亿册(张);期刊出版品种10139种、总印数19.3亿册;报纸出版品种1709种、总印数271.0亿份。党的十八大以来,出版业日趋规范化和精细化,推动文学创作全面繁荣,围绕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出版了大批优秀出版物,全面展现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壮阔场景,社会公众版权意识不断加强,有效推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由2013年末的101.0万件增加到2023年末的892.4万件,其中作品著作权登记由84.5万件增加到642.8万件。


(四)文化文物遗产保护卓有成效

新中国成立以来,大力推动文化遗产保护,文博文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1956年我国进行了第一次文物普查,登记了大量不可移动文物。1961年公布了第一批18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着文物建筑受到重视和保护。改革开放后,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建设加快。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文化领域第一部专门法律,标志着文物保护事业进入新的历史阶段。2023年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达5058处,比1961年增长了27.1倍。在加强文物保护的同时,重大文化工程项目取得辉煌成就,中华文明探源工程深化对中华文明根脉的认识。文化精髓挖掘阐释不断深入,文化遗产事业硕果累累。我国入选“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总数由2012年的43项增加到2024年的59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不断提升,自2006年起发布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截至2023年末共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557项;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册)项目43个,位居世界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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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健全完善

新中国成立之初,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极其短缺,全国仅有群众文化机构896个,到1978年末增加到6893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已建成覆盖国家、省、市、县、乡、村(社区)六级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2023年末全国共有群众文化机构43752个。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推进,基础设施进一步夯实,文化惠民工程稳步推进,服务能力和普惠水平不断提高,居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保障。全国群众文化机构实际使用房屋建筑面积由1985年末的308.5万平方米增加到2023年末的5631.6万平方米。通过配备流动文化服务设备器材,实现流动文化服务常态化,2023年末全国群众文化机构拥有流动舞台车1873辆,是2012年末的4.6倍。


(二)群众文化活动愈发丰富多彩

1953年颁布《关于整顿和加强文化馆、站工作的指示》,明确了文化馆、站开展群众文化工作、活跃群众文化生活的职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群众文化机构的设施建设、设备条件明显改善,举办各种文化艺术展览、讲座、培训等活动,有效对接居民多样文化需求。1980年全国群众文化机构共组织文艺活动20.3万次、训练班次2.0万次、展览2.4万次;2023年分别增加到246.0万次、134.9万次、25.0万次。群众文化机构服务人次由2012年的4.4亿人次增加到2023年的18.4亿人次。党的十八大以来,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不断创新,通过搭建各类文化展示交流平台,充分发挥居民在公共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服务效能显著提高。2012年末全国群众文化机构共有馆办文艺团体8750个,2023年末增加到9843个;2023年馆办文艺团体演出14.9万场,观众10651.7万人次。


(三)图书馆建设助力全民阅读

新中国成立之初,对图书馆进行了大力改造,补充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经典著作,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院校建立图书馆学专修科,为图书馆事业培养专业人才。1949年末全国共有公共图书馆55个,1978年末增加到1218个。改革开放带来了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形成了由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专业图书馆等构成的图书馆体系。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施行,为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2023年末全国共有公共图书馆3246个,总藏量143609万册。2023年总流通人次116061万人次,书刊文献外借78299万册次,分别是1979年的14.9倍、8.1倍;组织讲座、展览、培训班等由2012年的8.2万次增加到2023年的29.4万次。随着优质图书增多和全民阅读深入开展,阅读推广活动丰富多彩,数字平台极大丰富了阅读资源,持续激发居民阅读热情。2012年我国成年国民包括书报刊和数字出版物在内的各种媒介的综合阅读率为76.3%,2023年为81.9%;人均纸质图书阅读量、人均电子书阅读量分别由2012年4.39本、2.35本增加到2023年的4.75本、3.40本。


(四)“博物馆热”持续升温

新中国成立后,博物馆事业逐步恢复和发展。1949年末全国仅有博物馆21个,到1957年末博物馆数量达到72个,除青海、西藏外,省级博物馆基本建立。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博物馆事业迎来了发展高峰,博物馆数量显著增加,类型日益丰富,功能不断拓展。2022年末全国共有博物馆6091个,拥有藏品4691.6万件(套),是1995年末的5.3倍;展览用房、文物用房建筑面积分别为1681.2万平方米、264.3万平方米,分别是2012年末的2.4倍、2.1倍,藏品保存展示环境明显改善。博物馆积极适应时代变化,展览主题内容、科技含量、艺术感染力大幅提升,2008年起全国博物馆陆续实行免费开放政策,极大激发居民对博物馆的兴趣和参与度,“博物馆热”现象持续升温。全国博物馆举办基本陈列数量、临时展览数量分别由2012年的8230个、11885个增加到2022年的16711个、1458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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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产业整体规模稳步扩大

改革开放为文化产业发展带来了契机,1979年第一家音乐茶座在广州东方宾馆开设,标志着文化市场的兴起,文化产业概念逐渐成形、快速发展。2003年,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从探索、起步、培育的初级阶段,逐步进入全面提升新阶段,文化产业经济总量保持较快增长。2004年全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为3440亿元,2022年增加到53782亿元,增长14.6倍,年均增长16.5%;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由2004年的2.13%提高到2022年的4.46%;2004—2022年文化产业对GDP增量的年平均贡献率为4.8%。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加快推进,产业布局不断优化,文化服务业成为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主体力量。2012年文化服务业增加值占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53.3%,2022年达到65.4%,2012—2022年文化服务业对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增量的贡献率为71.5%。


(二)文化骨干企业不断扩充壮大

2009年,我国第一部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出台,推动了文化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文化经营主体逐步发展壮大,规模以上文化企业数量较快增长,吸纳就业人员数量稳步提高。全国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由2012年末的3.6万家增加到2022年末的7.2万家,年均增长7.0%;吸纳就业人员由699万人增加到772万人,年均增长1.0%。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竞争力和影响力逐步增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带动效应凸显。2012年全国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实现营业收入5.6万亿元、利润总额3705亿元,2022年分别达到12.4万亿元、9370亿元。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占全部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比重由2012年的72.3%、68.5%分别提高到2022年的74.8%、73.7%。


(三)文化数字化战略扎实推进

党的二十大提出“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推动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战略支撑作用。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由2012年267亿元增加到2022年577亿元,年均增长8.0%;占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由2012年0.86%提高到2022年1.33%。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企业R&D人员全时当量由2012年8.9万人年增加到2022年17.3万人年,年均增长6.8%。随着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稳步推进,文化数字化实践取得丰硕成果。2023年末国家级广电视听产业基地(园区)达到28个[5],规划建筑面积总计3.9亿平方米,入驻广电视听企业10680家;2023年国家级广电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实际投资额579.8亿元,营业收入1658.3亿元,分别比2020年增长81.5%、88.1%,年均增长22.0%、23.4%。


(四)文化新业态发展势头强劲

科技创新赋能文化产业发展,推动供给侧深刻变革,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文化新业态应运而生并快速发展,已成为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2012年文化新业态特征较为明显的16个行业小类[6]实现营业收入6439亿元,2022年达到50106亿元,年均增长22.8%;占全部文化及相关产业营业收入比重由2012年的8.3%提高到2022年的30.3%。2012—2022年文化新业态行业对文化产业营业收入增量的贡献率为49.8%。文化创新产品广泛传播,数字内容、动漫游戏、视频直播、网络表演、数字出版等基于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新兴文化业态彰显巨大发展潜力,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动能和新增长点。2023年新增互联网视频节目11291.9万小时,互联网音频节目7968.6万小时,短视频54746.3万小时,分别比上年增长160.9%、32.7%、5.5%。全国共有互联网视频年度付费用户7.3亿,互联网音频年度付费用户1.8亿,短视频上传用户超过7.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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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艺表演创作百花齐放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艺术创作演出事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精品意识,成为展现民族文化、促进艺术创新和增强社会凝聚力的重要力量。1949年末全国共有艺术表演团体1000个,到1978年末增加到3150个,2023年末达到17781个。2012年艺术表演团体共演出135.0万场,2023年达到254.2万场,观众9.0亿人次。文艺工作者们创作了大量优秀文艺作品,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丰富精神食粮。大型音乐舞蹈史诗《东方红》奏响了高昂激越的革命颂歌,《白毛女》《小二黑结婚》深刻反映了社会变革,《红色娘子军》《青春之歌》等经典影视作品不仅在国内产生广泛影响,也在国际获得高度认可。党的十八大以来,戏剧和演艺剧目佳作迭出,展演展示平台多元发展,系列艺术创作工程稳步推进,奉献大批优秀剧本和剧目。大型情景史诗《伟大征程》等弘扬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歌颂时代精神,《大道薪火》等重大题材作品厚重真挚,《文脉春秋》等文化类作品展现中华文明悠久历史和人文底蕴,《黄河安澜》等记录作品描绘奋进新征程,《声生不息·宝岛季》等节目热播荧屏。


(二)文旅融合资源得到广泛开发

新中国成立初期,旅游业主要以外事接待为主,国内旅游市场尚未大规模开发。改革开放后,旅游业快速发展。2009年《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提出文旅融合发展思路,标志着文旅融合正式进入政策视野和实际操作。党的二十大提出“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为文旅融合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文旅产业在资源禀赋、产品形态、产业链条等方面相互渗透程度日益加深。国内出游人次由1994年的5.2亿人次增加到2023年的48.9亿人次;国内游客出游总花费由1994年的1023.5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4.9万亿元。文旅融合创新发展,红色旅游线路阔步推进,乡村旅游精品工程深化实施,文化主题公园、文旅节庆活动、非遗工坊等迅速发展。全国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举办演出由2014年的3.5万场增加到2023年的8.2万场,举办民俗活动由1.3万场增加到1.8万场。2023年末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达到50个,评选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55家。


(三)居民文化消费潜力持续释放

新中国成立75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消费基础不断改善,文化需求日益增长,居民文化消费总体水平持续提升。居民用于文化娱乐的人均消费支出由2013年的577元增加到2023年的823元。居民文化消费观念更新,文化消费品类更加丰富,文化消费持续升级。城镇居民家庭和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百户彩色电视机拥有量分别由1990年的59.0台、4.7台增加到2023年的107.2台、108.8台。随着电影产业内容与技术的深度发展,居民观影热情逐步提升,电影票房保持强劲增长势头。全国电影票房总收入由2012年的170.7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549.2亿元;其中国产电影票房占比由48.5%提高到83.8%;城市院线观影人次由2013年的6.2亿人次增加到2023年的13.0亿人次。


(四)中华文明影响力显著增强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文化进出口规模持续扩大,结构不断优化,贸易伙伴日益增多,中华文化“走出去”步伐加快,与世界各国优秀文化交融互利。2012年我国文化产品进出口总额为887.5亿美元,2023年达到1621.8亿美元。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文化产品进出口总额由2012年的129.1亿美元增加到2023年的484.5亿美元。新话语、新形式助推文化交流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中华文化感召力、国际传播影响力显著提升。《习近平谈治国理政》面向海外发行引发热烈反响,《国家宝藏》《传承者》等节目海外热映塑造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欢乐春节”“文化中国”等庆典活动推广绚丽多彩的文化遗产,中华文化在世界舞台展现永恒魅力与新时代风采。


新中国成立75年来,我国文化建设呈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局面,人民群众文化获得感和幸福感不断增强,中华文化持续焕发出勃勃生机与时代风采。新时代新征程,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围绕新的文化使命,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秉持开放包容,坚持守正创新,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和强大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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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作为国家级文化产权交易平台,近年来积极践行文化数字化战略、文化产业扶持以及“文化+”领域的深度挖掘,不断探索文化产业细分领域,通过要素交易实现文化产业价值发现与资产变现,并取得显著成效。


随着文化数字化战略稳步推进,深圳文交所依托先进的数字技术和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已构建起一个覆盖广泛、功能齐全、服务高效的全国文化大数据交易生态体系。通过全国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这一核心平台,实现了文化资源数据供给与需求的精准对接,同时也为文化数字内容的生产和消费提供了有力支撑。另外,在“文化+”领域的深度挖掘上,深圳文交所更是展现出了其前瞻性和创新性。通过“文化+科技”、“文化+旅游”、“文化+金融”等多种模式,不断推动文化产业的跨界融合与创新发展。


未来,深圳文交所将继续发挥平台优势和创新精神,推动文化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文化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力量。


注:

[1]2018年及以前为文化事业费。

[2]本文全部价值量指标均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未扣除价格因素。

[3]2019年起,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文化”调整为“文化和旅游”。

[4]含33家教育电视台。

[5]指纳入统计范围的国家级广电视听产业基地数量。

[6]新业态特征明显的16个行业小类是:广播电视集成播控,互联网搜索服务,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其他文化艺术业,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服务,互联网游戏服务,多媒体、游戏动漫和数字出版软件开发,增值电信文化服务,其他文化数字内容服务,互联网广告服务,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娱乐用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可穿戴智能文化设备制造,其他智能文化消费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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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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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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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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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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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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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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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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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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