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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丨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宣传文化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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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19日
阅览:
157 次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办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2日







深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委宣传部负责的财政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文字〔1997〕243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办发〔2020〕3号)及其配套资金资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宣传文化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宣传文化资金),是指由市委市政府设立、市委宣传部负责管理使用,为推动文化事业繁荣、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由原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整合而成。


第三条 根据功能属性不同,宣传文化资金分为文化事业方向和文化产业方向。市委宣传部每年分别发布申报指南,开展两个方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第四条 宣传文化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年度预算规模保持相对稳定,特殊事项需要增加预算支出规模的,应按有关程序报批。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规模总控,根据当年预算规模、受理资助项目数量等确定项目资助金额。


第五条 宣传文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安排、目标明确、保障重点、绩效优先、标准科学、管理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市委宣传部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制定(修订)宣传文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管理文件,规范审批、评审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完善专项资金内控制度,确保专项资金安全;

(二)负责申请宣传文化资金设立、续期、调整和撤销,并按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建立项目库,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提出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资金预算;

(三)制定及发布宣传文化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实行从申报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资金退出和回收的全周期管理;

(四)负责宣传文化资金项目储备,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变更事项;

(五)负责宣传文化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六)加强对评审专家以及第三方机构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管理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

(七)负责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宣传文化资金相关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工作;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委宣传部制定(修订)宣传文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审核宣传文化资金的设立、续期、调整和撤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宣传文化资金预决算、中期财政规划工作,统筹安排资金预算规模,做好整体调度;

(四)负责对宣传文化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项目单位是宣传文化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支出标准和工作流程,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规定申报项目,编制项目预算,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科学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监控,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配合市财政部门、市委宣传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三)按规定和要求实施项目,落实批准的项目预算中的自筹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四)积极配合市委宣传部、市财政部门和市审计部门等完成相关项目统计、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承担项目资金使用责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市委宣传部按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宣传文化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提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并按预算编制要求,同步纳入部门预算编报。预算编制完成后,如因新增扶持计划或事项、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条 市委宣传部按如下程序编制预算:

(一)编制宣传文化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预算编制控制数。

(二)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发布的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指南要求,结合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实际,完成项目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编报。其中,使用单位为市、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入该单位部门预算草案;使用单位为社会组织、团体和企业的,编入市委宣传部部门预算草案。

(三)市人大审议通过部门预算草案并经市财政部门下达宣传文化资金预算后,市委宣传部按批复预算执行。使用单位为区级预算管理单位的,由市委宣传部报市财政部门,按市、区转移支付有关规定下达指标;使用单位为社会组织、团体和企业的,由市委宣传部根据预算管理制度办理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一条 市委宣传部根据批复的宣传文化资金预算,按时序进度的要求,加快预算支出进度;跟踪预算支出情况,将资金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并向社会公开。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将作为财政安排下一年度资金规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按预算管理要求,对宣传文化资金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择优排序后编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按财政部门有关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相关规定,测算分年度资金需求,编制宣传文化资金中期财政规划。

第四章 资助对象、范围与方式


第十四条 宣传文化资金资助对象为我市从事宣传文化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在本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的社会组织、团体和企业。


第十五条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化发展规划、政策和工作任务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确定重点扶持范围,主要包括社科理论研究、文艺精品创作、重大文化活动、精神文明建设、新闻舆论、社会宣传、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人才培养、配套资助和成果奖励以及其他宣传文化工作的特殊需要等,具体资助范围以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六条 市委宣传部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对宣传文化资金采用事前资助、事后奖补等扶持方式实施,对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扶持方式,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 宣传文化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人员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部门和单位基本建设支出等,不得用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履职事项的直接补助。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市委宣传部在“深圳文化网”及指定的面向全市公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进行申报指南发布、申报受理、项目评审、项目公示、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项目的全流程管理。


第十九条 市委宣传部根据宣传文化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和具体支持领域,制定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明确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材料要求、申报审核程序等内容。已有相关政策做出明确规定的,无需另行制定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宣传文化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 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申报单位应当自行办理项目申报,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

(五)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宣传文化资金;

(六)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失信惩戒清单及国家和我市相关部门联合奖惩备忘录清单。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核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实施,并探索推进“并联”审批,不断精简审批程序和提高审批效率:

(一)市委宣传部按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资质和项目进行核查,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等失信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二)市宣传文化业务主管部门(指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文联、市社科院,下同)和各区委宣传部对归口主管的项目进行初审;

(三)除以下项目外,其他项目均须进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应出台评审规程,明确评审回避要求:

1.已纳入上级相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或相关规划、政策的项目;
2.上级主管部门主管主办或有明确要求的项目;
3.市宣传文化业务主管部门主管主办的工作任务、品牌活动;
4.资助标准明确的奖励等相关项目。

(四)市委宣传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按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立项审计;

(五)市委宣传部对项目进行审核,经部务会审议后形成年度资助计划,其中事业方向年度资助计划需报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六)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该申报项目的资助资格;

(七)公示无异议,市委宣传部向获得资助的项目单位下发立项通知。事前资助项目,由市委宣传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要求组织项目实施;需要“一事一议”的特殊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发立项通知;已获得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立项时予以统筹考虑。


第二十二条 宣传文化资金的相关信息,除涉密事项内容外,应在规定信息平台向社会予以公开,公开信息主要包括:

(一)宣传文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宣传文化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三)宣传文化资金申报指南;

(四)宣传文化资金分配结果。对未获资助的项目,应告知申报单位未通过的原因;

(五)投诉受理及处理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扶持方式为事前资助的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市委宣传部报告项目进展、联系人变更和资金使用情况,配合市委宣传部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现场考察、评估工作。若发现项目单位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金损失的,市委宣传部及时停止资金拨付并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已拨付资金并上缴财政。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按要求申请项目验收。市委宣传部对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等明确规定并及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过程监督和项目验收(结题)。项目验收时就资金的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并在项目验收(结题)报告中反映。对非预算管理单位的项目剩余资金,由市委宣传部督促项目单位上缴财政。


第二十五条 市宣传文化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及下属二级单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委宣传部可视情况对部分项目进行延伸审计和抽查。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委宣传部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对宣传文化资金新增预算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编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绩效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市委宣传部按预算绩效目标调整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并说明调整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开展宣传文化资金绩效评价,每年按财政部门要求提供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委宣传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绩效评价项目,采用抽查、再评价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第三方机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选择第三方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委宣传部应加强对宣传文化资金项目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或者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未如期到位等情形的,应及时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期追缴已拨付资金或暂停拨付资金等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 市委宣传部要建立完善项目验收机制和项目淘汰机制,不断提高资助项目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要加强对宣传文化资金使用情况的财会监督,督促指导使用宣传文化资金的单位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落实单位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存在违反本办法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宣传文化资金等行为,由市委宣传部责令其改正、依法追回全部资金并上缴财政,同时按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在宣传文化资金的申报、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向市相关财政资金管理部门予以通报:

(一)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

(二)违反规定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的;

(三)项目进度严重滞后、资金投入不到位、资金使用不规范的;

(四)违反规定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办理项目结项(验收)或者结项(验收)时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六)其他违反宣传文化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完善内控制度,制定审核办法,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宣传文化资金项目审核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委宣传部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委宣传部应保证第三方机构对宣传文化资金项目审核的独立性。宣传文化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宣传文化资金的配套管理制度由市委宣传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宣通〔202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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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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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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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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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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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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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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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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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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